中国圆明园学会会员登记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圆明园学会章程》的规定,为做好学会会员的登记和发展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种。
第三条 会员条件:

(一) 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 具有讲师、工程师以上职称或相当水平的教学和研究人员;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的专业工作者;
3、 积极支持和热心参与圆明园遗址保护及整修事业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党政领导干部及各界人士。
(二) 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其代表为本会理事):
1、 积极支持圆明园发展事业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或与本会研究领域相关的部门及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类社会团体;
2、 各类院校及规划设计、科研、社科等机构。
第四条 入会程序:
1、 个人会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
2、 单位会员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
3、 凡承认本会章程,热心圆明园事业,愿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港、澳、台地区及外籍人士,本人申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
4、 会员资格获准通过后,即由学会制发统一编号的会员证并按标准交纳会费。
第五条 填报程序
1、 申请成为学会个人会员,须填写《中国圆明园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一份及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2、 申请成为学会单位会员,须提供法人单位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一份、填写《中国圆明园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一份。
3、 填写完毕将表格邮寄或传真给学会。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D座17层南 中国圆明园学会
邮编:100044 电话:88421126 传真:88421126。
4、 可在网上申报。登陆学会网站www.ymysc.org 填写申请表直接提交;或下载申请表填写后发至 ymysc@126.com .
第六条 会员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优先优惠参加中国圆明园学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国内外会议及赴国外考察访问;
4、 免费获得或通过网络接收中国圆明园学会公开出版或内部发行的各种信息资料。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关心圆明园的发展;
4、 积极进行圆明园研究,撰写有关学术论文;
5、 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时交纳会费并不参加本会工作,经常务理事会审定,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条 会费

1、 个人会员每年交纳的会费标准为100元。
2、 单位会员每年最低交纳会费标准为5000元。
3、 会费用途:主要用于补贴中国圆明园学会举办的各种大型会议及活动;为会员提供的资料、宣传品、邮寄等服务项目;制作会员证;开展其它会员活动等。
4、 建立会费专项帐目,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审计,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帐 户:中国圆明园学会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车公庄西路分理处
帐 号:060666018002170916
第十一条 有关会员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统一负责。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二00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